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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爬取”公众号文章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斯氏(杭州)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点


1.原告对涉案数据享有相关权益


微信公众平台通过经营活动吸引用户积累数据,相关数据对原告而言具有商业价值。原告处理数据之行为具有合法性,均已获得微信用户授权同意,且未非法利用其他平台中的数据。相关文章与阅读数、点赞数、文章评论等其他数据共同构成整体数据资源,原告就整体数据资源享有竞争性利益。


2.被告爬取使用公众号文章信息的行为妨碍、破坏了两原告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与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行为突破IP访问限制和封禁措施,破坏微信产品登陆访问服务运行,原告只能投入更多成本与其对抗,或采取更加严格的限制措施。被告实时抓取大量数据的行为,“极致了”网站爬取网络请求量级、请求频率和请求技术手段并非是正常用户能够产生,会对“微信 公众平台”的服务器造成远超正常用户访问的负担。被告网站更改了公众号展示规则并以爬取请求干扰了公众号阅读数评价机制,妨碍其产品机制。


前述行为已经妨碍、 破坏了两原告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与服务的正常运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此外,通过被告提供的服务,用户无需登录、订阅即可搜索公众号文章、查看阅读数、点赞数等内容,能够实质性替代原告平台提供的部分数据内容及搜索服务,构成对微信公众号部分数据内容服务的实质性替代,构成不正当竞争。


3.被告爬取公众号文章信息的行为扭曲了市场竞争机制


被告抓取公众号文章等信息的行为不利于长期市场效能的提升,其短期内或许可以满足极为少数群体的需求,但如果对爬取行为及类似行为不予规制,将会损害创作者的创作环境,使得社会整体内容生产萎靡,消费者对优质内容的需求也就无从保障。


被告违反Robots协议擅自抓取微信公众号的数据信息内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Robots协议从诞生至今为互联网行业所普遍遵守,成为互联网行业自律维持网站与搜索引擎之间利益平衡的一种有效的行为规范,是互联网行业公认商业道德的具体体现。被告违背robots协议及相关规则和原告的意愿,违反市场竞争中经营者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


从竞争者自由竞争利益角度,任由第三方爬虫工具爬取平台信息会打击平台创造积极性、扭曲大数据要素市场竞争机制;从消费者利益角度,未经授权爬取信息展示未能尊重信息发布主体的意愿;从公共利益角度,被告爬取信息后未深度挖掘、创新,也无更深层次的应用,未能提升社会整体公共利益,加之爬取数据来源并非正常,难谓正当。





裁判文书摘要


案号

( 2021)浙 8601 民初 309 号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   沙   丽

审判员   叶胜男

审判员   卢忆纯

书记员何   睿
当事人

原告: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 山区粤南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35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萍,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移,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 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高新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奇,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展,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斯氏(杭州) 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 2028 号星耀城 3 1701-13 

法定代表人:斯迪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斯氏(杭州) 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 不正当竞为,即停止非法(http://mp.weixin.qq.com)信息内容及数据、停止对外提供微信公众号及其文章搜索、公众号排行及推荐、公众号数据抓取等涉案相关数据服务,并删除已经存储的前述数据;

二、被告斯氏(杭州)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 60 万元;

三、被告斯氏(杭州)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七日内,在极致了网站(www.jzl.com)连续七日刊登声明为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由本院登报公开判决主要内容,登报费用由被告斯氏(杭州)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 (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时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21)浙 8601 民初 309 号


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南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萍,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移,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奇,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展,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斯氏(杭州)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 2028 号星耀城 3 幢 1701-13 室。

法定代表人:斯迪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腾讯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与被告斯氏(杭州)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氏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沙丽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叶胜男、卢忆纯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4月15日、8月3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深圳腾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萍、张移,腾讯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奇、王展,斯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斯迪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深圳腾讯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诉请判令斯氏公司:1.立即停止非法抓取微信公众号(http://mp.weixin.qq.com)信息内容及数据;2.立即停止对外提供微信公众号及其文章搜索、公众号排行及推荐、公众号数据抓取、公众号数据分析等微信公众号数据服务,并删除已经存储的前述数据;3.被告连续30日在《法制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及新浪网首页(www.sina.com.cn)、极致了网站(www.jzl.com)首页显著位置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4.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0万元。


事实与理由:一、关于微信生态系统及微信公众平台服务情况,自2011年1月微信问世以来,腾讯公司经过持续投入,通过模式创新打造生态底层技术和运行规则,开发出即时通讯、朋友圈、公众平台、开放平台、微信支付、小程序等产品功能和服务,构建起包括微信平台、微信个人用户、开放平台、微信支付、小程序等产品功能和服务,构建起包括微信平台、微信个人用户、公众号运营者、第三方服务商等多角色主体共同参与的微信生态系统。为了保障微信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维护包括微信公众平台在内的运营秩序和用户信息安全,保证良好的用户体验,腾讯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和管理者,不仅通过在微信公众平台官网(https://mp.weixin.qq.com)设置Robots协议,禁止任何第三方通过爬虫技术抓取微信公众号平台信息内容及数据,还制定并公示了各种微信平台规则对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内容及数据资源安全进行保护。如《微信公众号平台服务协议》第6.2.2.12款的规定:“未经腾讯书面许可,自行或授权、允许、协助任何第三人对信息内容进行非法获取,用于包括但不限于宣传、增加阅读量、浏览量等商业用途的。”“非法获取”是指采用包括但不限于“蜘蛛(spider)程序、爬虫程序、拟人程序等非真实用户或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等非正常浏览的手段、方式、读取、复制、转存、获得数据和信息内容的行为。”《微信开放平台开发者协议》第2.7.6款规定:“微信开放平台运营数据、用户数据等数据的全部权利,均归属腾讯,且是腾讯的商业秘密,依法属于用户享有的相关权利除外。未经腾讯书面同意,不得为本协议约定之外的目的使用前述数据,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前述数据提供给他人。”第3.1款规定:“你理解并同意,基于用户体验、微信或其服务平台运营安全、平台规则要求及健康发展等综合因素,腾讯有权选择提供服务或开展合作的对象,有权决定功能开放、数据接口和相关数据披露的对象和范围,并有权视具体情况中止或终止向存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开发者或应用提供本服务”等等。


二、被告爬取并提供公众号数据服务情况


本案中,被告系“极致了”产品的经营者,未经腾讯公司许可利用爬虫技术非法抓取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内容及数据,并对外提供公众号及其文章的搜索、公众号导航及排行、公众号数据抓取、公众号数据分析等微信公众号数据服务,具体情况如下:(一)被告利用爬虫技术非法抓取的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内容及数据范围,经查证,具体分为三个部分:1.公众账号信息,包括公众账号头像、名称、微信号、二维码、简介、账号主体、名称记录;2.公众号文章信息,包括发文时间、发文位置、文章标题、链接、是否原创、阅读数、点赞数、文章所属公众号;3.小程序信息,包括头像、名称、简介、服务类目。(二)被告通过“极致了”产品为用户提供微信公众号数据服务,1.该产品设置了“假号检测”、“历史采集”、“公众号导航”、“小程序搜索”、“定制服务”、“API接口”的功能。其中,“假号检测”功能对公众号发文预约监控或实时监控,提供分钟级的文章阅读数或点赞数监测;“历史采集”功能对公众号文章进行采集;“公众号导航”功能推荐公众号、文章、原创文章、原创公众号,并提供最新假号、最新文章、最新收录公众号;“公众号榜单”功能按日榜、周榜、月榜提供公众号的综合榜单、真号榜单、行业榜单、原创榜单;“公众号查找”功能通过关键词搜素、高级搜索、文章搜索的方式搜索公众号及文章;“小程序搜索”功能搜索小程序名称或简介中带有该关键词的小程序;“定制服务”对账号寻找、大规模数据采集、榜单等功能进行定制;通过“API接口”可获取公众号发文情况、公众号历史发文列表、文章阅读与点赞、文章信息、公众号主体信息、文章评论。2.在收费模式上,“极致了”产品分为免费会员版和收费会员版,其中免费会员版仅能使用小部分服务和功能,收费会员版分为高级会员30元每月、豪华会员150元每月、超级会员268元每月,享有不同的功能范围和服务次数限制,仅超级会员涵盖了除定制化、API接口外的全部功能。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系利用非法抓取的微信公众号源网页信息内容和数据,通过简单的统计和分析后对外提供微信公众号数据服务的寄生经营行为,重构了微信公众号的数据评价体系,违背了微信公众平台产品设计逻辑和运营原则,损害了微信平台生态系统的健康,损害了两原告的商业利益,具有不正当性。


被告辩称


斯氏公司答辩称:1.其经营的“极致了”网站爬取并提供维系公众号数据服务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2.爬虫工具应该技术中立;3.其爬取的微信公众号上文章并非腾讯公司的数据,而是登录微信公众号的用户数据;4.其经营的“极致了”网站获利较少,且现在已经将网站关闭。


法院认定事实


双方当事人围绕各自的诉讼主张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就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但关于其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本院将结合其他事实予以综合认定。对当事人就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斯氏公司对深圳腾讯公司、腾讯科技公司提交的微信公众号官网设置的Robots协议、《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腾讯服务协议》、《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微信开放平台开发者服务协议》、《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腾讯公司秉持去中心化的理念设计产品功能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不能证明其抓取微信公众号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经本院审查,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能否证明被控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将结合本案事实、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2.斯氏公司对深圳腾讯公司、腾讯科技公司提交的(2020)深盐证字第3196号公证书、(2019)深前证字第033100号公证书、(2020)深先证字第7907号公证书、(2020)深前证字第001874号公证书、(2018)深南证字第12232号公证书、(2020)厦鹭证内字第104330号公证书、(2020)夏鹭证内字第110698号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其不能证明其抓取微信公众号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经本院审查,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能否证明被控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将结合本案事实、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3.斯氏公司对深圳腾讯公司、腾讯科技公司提交的(2020)深前证字第049630号公证书、(2020)深前证字第049917号公证书、(2020)厦鹭证内字第107570号公证书、(2020)厦鹭证内字第104326号公证书、(2020)厦鹭证内字第106905号公证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经本院审查,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能否证明被控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将结合本案事实、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4.斯氏公司对深圳腾讯公司、腾讯科技公司提交的(2021)沪长证经字第1770号公证书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其认为“极致了”网站采取的技术措施没有突破微信公众平台的登录机制,“极致了”网站使用的75个微信账号均是实名认证过的,也是真实账号。经本院审查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微信公众平台采取的登录机制系微信用户下载手机客户端后均需登录才能访问,但针对“极致了”网站采取的技术措施有没有突破登录机制将结合本案事实、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5.斯氏公司对深圳腾讯公司、腾讯科技公司提交的《关于极致了对微信公众平台损害的技术研究报告》《关于极致了对微信公众平台损害的技术研究报告二》的真实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部分不认可,其不同意两原告对“极致了”平台使用、“脱机”技术、群控技术的指控,其认为群控是指批量管理大量微信号然后进行营销,但是其没有营销行为,没有对用户产生影响,其没有添加任何好友,也没有发朋友圈。其认为群控控制的账号至少上万起步,本案只涉及几十个账号。经本院审查,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斯氏公司所提对群控技术的意见并未提供客观反驳数据,故“极致了”网站是否采取群控技术措施应结合本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6.斯氏公司对深圳腾讯公司、腾讯科技公司提交的“极致了”案件检测固证书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其认为微信公众平台设置的Robots协议不足以中立、客观,且“极致了”网站并未存储微信公众号文章内容。经本院审查,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微信公众平台设置的Robots协议是否合理、正当将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综合分析;对于“极致了”网站涉嫌抓取的微信公众平台的数据类型将结合本案事实、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7.斯氏公司对深圳腾讯公司、腾讯科技公司提交的(2021)沪长证经字第1645号公证书、(2021)沪长证经字第1646号公证书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其确认“极致了”网站在下架四个月截止庭审之日又重新上线运行,其中一项“API接口调用”服务以示例的方式展示“极致了”网站抓取微信公众号文章内容的功能,但不能确认“极致了”网站抓取微信公众号文章内容及文章评论。经审查,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关于“极致了”网站是否抓取微信公众号文章内容、文章评论,根据(2020)厦鹭证内字第102658号公证书、(2021)沪长证经字第1645号公证书、(2021)沪长证经字第1646号公证书可知:一是“极致了”网站设置有筛选“文章标题+内容”全文搜索模式,该种模式可以使得关键词搜索不出现标题而是出现在文章内容,加之被告在庭审中自认全文搜索过程中可以随机抓取微信公众号文章内容,并确认在全文搜索随机抓取微信公众号文章过程中存储大约10%的数据至“极致了”网站服务器,“极致了”网站上架“全文搜索”功能大约六个月;二是“极致了”网站设置“API接口调用”功能,并以示例方式展示其抓取了三篇微信公众号文章内容详情,其中包括了文章评论,且“极致了”网站上展示采集微信公众号“铜镜叶金IPpractice”文章,包括文章标题、位置、阅读量、点赞、发布时间(到秒),文章内容为“春困秋乏是真的吗?春困秋乏,秋天为什么会感觉睡不着?”,被告在庭审中自认是通过“极致了”网站实施了抓取行为。结合“极致了”网站“公众号搜索”和“API接口调用”两项功能,根据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规则,本院认为“极致了”网站抓取了微信公众文章内容及文章评论。


8.深圳腾讯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对斯氏公司提交的三张公司企业截图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经本院审查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该组证据与本案被诉不正当竞争事实无关,故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深圳腾讯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主张权利的事实


一)涉案微信软件相关权利人情况


深圳腾讯公司成立于1998年11月11日,法定代表人马化腾,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腾讯科技公司成立于2000年2月24日,法定代表人马化腾,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


国家版权局软著登字第0640524号、第0602986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分别对应Android版、iOS版)载明腾讯公司、深圳腾讯公司为腾讯微信软件V5.0著作权人,该软件开发完成日期为2013年7月25日,首次发表日2013年8月5日。微信软件下载的官网为weixin.qq.com(网络域名qq.com),ICP备案登记显示该网站主办单位为深圳腾讯公司。2018年8月10日,深圳腾讯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签订《共同运营确认书》,确认三方共同运营微信产品和QQ产品,并共同对微信产品和QQ产品享有运营权利,就其他方侵害微信产品和QQ产品运营的行为,三方有权单独或共同提起诉讼维权,维权所得归提起诉讼的公司所有。


(二)涉案微信公众平台官网设置Robots协议内容


2020年3月25日,深圳腾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琴向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针对保全过程出具了(2020)深盐证字第319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在公证员监督下,杨琴操作公证处电脑并通过公证处网络连入Internet,主要操作步骤如下:打开屏幕录像软件Apowersoft录屏王,删除浏览器历史记录后,在地址栏上输入“www.baidu.com”,链接进入,拷屏。在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上新建标签页,在地址栏上输入http://mp.weixin.qq.com/robots.txt,拷屏,链接进入,拷屏。在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上新建标签页,在地址栏上输入http://mp.weixin.sogou.com/robots.txt,拷屏,链接进入,拷屏。公证书随附的有关电脑截屏显示:地址栏http://mp.weixin.qq.com/robots.txt显示User-Agent:*(针对所有网络爬虫),Allow:/﹩,Allow:/debug/(微信公众平台接口调试工具页面:允许访问),Allow:/qa/(微信公众平台开发文档页面:允许访问),Allow:/wiki(维基百科:允许访问),Allow:/cgi-bin/loginpage(微信公众平台登录页面:允许访问),Allow:/cgi-bin/wx(微信小程序介绍页面:允许访问),Disallow:/(其他所有内容:不允许访问)。


(三)微信公众平台设置的技术保护措施


2021年8月10日,深圳腾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晓旦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向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处针对保全过程出具了(2021)沪长证经字第1770号公证书、(2021)沪长证经字第1771号公证书、(2021)沪长证经字第1772号公证书,该三份公证书记载在公证员监督下,刘晓丹使用其携带手机,在完成手机清洁性检查后,连接移动网络登录微信,并进行相关微信登录、截屏等操作。


公证书随附的有关电脑截屏显示:1.微信登录机制:微信用户下载手机客户端和电脑客户端后均需登录后才能访问,微信公众号是通过客户端向微信用户提供内容的产品,在未获得登录授权的情况下,用户无法访问微信公众号文章、阅读数、点赞数、在看数等信息,即便授权登录后,在未关注公众号的状态下,用户仅可获取有限的公众号文章内容;2.IP频率访问限制:微信预先设置有一定时间内访问频率的阙值,以限制过快的访问,如短时间内访问频率过高则会触发访问限制;3.验证机制:鉴于一般的爬虫无法根据网站验证的要求来执行相关操作,微信平台设置验证机制以对抗爬虫;4.对于违规微信账号,微信平台将提示“该微信账号因使用了微信外挂、非官方客户端或模拟器,被限制登录,请尽快卸载对应的非法软件。若后续仍继续使用将永久限制登录。如需继续使用,请轻触‘确定’申请解除限制”、“当前设备安装了非官方客户端,被系统多次检测到。为保护账号安全,现已将通过该设备登录的账号暂时关闭,如希望继续使用被封账号,请立刻卸载设备上安装的任何非官方软件,点击确定按钮可以解封”、“当前设备的微信登录环境存在异常,被系统多次检测到。为保护账号安全,现已将通过该设备登录的账号关闭。如希望继续使用被封账号,请在正常环境下登录微信。点击确定按钮可以解封”,并采取相应的封禁措施。


(四)微信公众平台产品功能


微信公众平台产品功能包括1.登录:用户若访问微信公众号内容,需先注册成为微信用户、登录微信客户端;2.访问:微信个人用户登录微信客户端后可查看的微信公众号信息内容和数据范围;3.关注:如未关注微信公众号,用户只能查看该公众号小主页内的有限历史消息,用户关注微信公众号后可查看全部历史消息,同时可选择接收文章推送;4.搜狗“微信”搜索:通过与腾讯公司合作方搜狗搜索微信公众号文章,该文章页面不显示“阅读数”、“点赞数”、“在看数”、“精选留言”以及页面广告等公众平台数据。


(五)涉案微信平台使用和数据收集的相关规定


2019年7月31日,深圳腾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况肖肖向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针对保全过程出具了(2019)深前证字第03310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在公证员监督下,况肖肖操作公证处电脑并通过公证处网络连入Internet,主要操作步骤如下:将手机恢复出厂设置后重启手机连接公证处WIFI,并从应用商店下载微信,并对《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腾讯服务协议》进行截屏公证。


公证书随附的有关电脑截屏显示:《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7.1.2条“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仅获得微信账号的使用权,且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同时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微信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使用微信账号。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通过受赠、继承、承租、受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微信账号”;第7.3.3条“第三方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本软件向你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比如你可以关注第三方注册的公众账号、使用第三方开发的小程序、接受第三方通过公众账号(包括小程序)提供的服务及产品,或者通过微信授权登录能力并使用其他互联网服务。在此过程中,第三方服务提供者可能会收集、使用和存储你的相关数据或信息,腾讯通过与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签署的有关协议、微信相关规范以及合理的产品流程设计,严格要求第三方服务提供者获取你的任何数据均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事先获得你的明确同意,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仅为产品或服务之目的的合理使用你的相关数据,向你提供修改或删除自己数据的方式,并在停止服务时必须删除全部数据等,尽最大可能保障你的数据和隐私不受侵害。你在接受或使用第三方产品或服务前应充分了解第三方产品或服务的条款及政策。如果你有发现第三方服务提供者存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腾讯投诉,腾讯将查实后予以处理”;第8.2.1条:除非法律允许或腾讯书面许可,你使用本软件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包括第8.2.1.4条“对本软件或者本软件运行过程中释放到任何终端内存中的数据、软件运行过程中客户端与服务器端的交互数据,以及本软件运行所必需的系统数据,进行复制、修改、增加、删除、挂接运行或创作任何衍生作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插件、外挂或非腾讯经授权的第三方工具/服务接入本软件和相关系统”;第8.2.1.6条“通过非腾讯开发、授权的第三方软件、插件、外挂、系统,登录或使用腾讯软件及服务,或制作、发布、传播上述工具”;第8.2.1.7条“自行或者授权他人、第三方软件对本软件及其组建、模块、数据进行干扰”。


2020年4月3日,深圳腾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况肖肖向广东省深圳市先行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针对保全过程出具了(2020)深先证字第790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在公证员监督下,况肖肖操作公证处电脑并通过公证处网络连入Internet,主要操作步骤如下:从360安全浏览器上输入并链接进入目标网址www.baidu.com,并在地址栏中输入“腾讯”并链接进入目标网址,点击“腾讯首页”进入相关网页进行浏览,同时点击“服务协议”,并《腾讯服务协议》进行截屏公证。


《腾讯服务协议》第4.5条“任何人未经腾讯授权不得使用任何第三方软件、插件、外挂、系统等查看、获取本服务中所包含的腾讯、腾讯合作伙伴或用户的任何相关信息、数据等内容,届时,应当严格遵守腾讯发布的Robots协议等相关协议规制”;第10.4条“除非腾讯书面许可,您不得从事下列任一行为:(1)删除软件及其副本上关于著作权的信息;(2)对软件进行反向工程、反向汇编、反向编译,或者以其他方式尝试发现软件的源代码;(3)对腾讯拥有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使用、出租、出借、复制、修改、汇编、建立镜像站点等;(4)对软件或者软件运行过程中释放到任何终端内存中的数据、软件运行过程中客户端与服务端的交互数据,以及软件运行中所必需的系统数据,进行复制、修改、增加、清楚、挂接运行脱创任何衍生作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插件、外挂或非经腾讯授权的第三方工具/服务接入软件和相关系统;(5)通过修改或伪造软件运行中的指令、数据等任何方式,增加、删减、变动软件的功能或运行效果,或者将用于上述用途的软件、方法进行运营或向公众传播,无论这些行为是否为商业目的;(6)通过非腾讯开发、授权的第三方软件、插件、外挂、系统、设备等任何方式,登录或使用腾讯软件及服务,或制作、发布、传播非腾讯开发、授权的用于登录或使用腾讯软件及服务的第三方软件、插件、外挂、系统、设备等。”


2020年1月6日,深圳腾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况肖肖向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针对保全过程出具了(2020)深前证字第001874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在公证员监督下,况肖肖操作公证处电脑并通过公证处网络连入Internet,主要操作步骤如下:将手机恢复出厂设置后重启手机连接公证处WIFI,并从应用商店下载微信,并对《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进行截屏公证。


公证书随附的有关电脑截屏显示:《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第1.1.2.4条“对本软件或本软件运行过程中释放到任何终端内存中的数据、软件运行过程中客户端与服务端的交互数据,以及本软件运行所必需的系统数据,进行复制、修改、增加、删除、挂靠运行或创作任何衍生作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插件、外挂或非经腾讯经授权的第三方工具/服务投入本软件或相关系统;”第1.4.1条“未经其他用户明确同意,或者未向其他用户如实披露数据用法、使用范围等相关情形下复制、存储、使用或传输其他微信用户数据,侵害其他微信用户合法权益的”。


2018年5月31日,深圳腾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针对保全过程出具了(2018)深南证字第12232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在公证员监督下,杨芳操作公证处电脑并通过公证处网络连入Internet,主要操作步骤如下:在360安全浏览器上删除浏览的历史记录后,进入目标网址https://mp.weixin.qq.com,后选择“订阅号”项目,注册以1012089463@qq.com为账号的订阅号,并对指定的相关网页页面分别进行截屏。


公证书随附的有关电脑截屏显示:《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第6.2.2.7条“未经腾讯书面许可利用其它微信公众账号、微信账号和任何功能,以及第三方运营平台进行推广或相互推广的;”第6.2.2.8条“未经腾讯书面许可使用插件、外挂或通过其他第三方工具、运营平台或者任何服务接入本服务或相关系统的”;第6.2.6.12条“未经腾讯书面许可,自行或授权、允许、协助任何第三人对信息内容进行非法获取,用于包括但不限于宣传、增加阅读量、浏览量等商业用途的。非法获取是指采用包括但不限于蜘蛛程序、爬虫程序、拟人程序等非真实用户或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等非正常浏览的手段、方式,读取、复制、转存、获得数据和信息的行为”。


2020年10月26日,深圳腾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昔宁向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针对保全过程出具了(2020)厦鹭证内字第10433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在公证员监督下,杨昔宁于2020年10月26日通过公证处平台中的“网页取证”功能提交相关网址,公证处取证服务器在完成清洁性检查,并确认系统清洁之后,使用谷歌puppeteer对页面进行解析,获取目标网页内容并截图取证,生成匹配的文件电子质问后,证据文件及相关电子数据经“公证云”平台进行同步校验、加密后提交公证处保管。


公证书随附的有关电脑截屏显示:《微信开放平台开发者服务协议》第1.3条“腾讯、开发者均同意和理解:(1)开放平台是一个中立的平台服务提供者,本协议项下仅向开发者提供开发服务开放接口或相关中立的技术支持服务,并且腾讯有权基于微信以及平台有序运营、健康发展等因素选择使用本服务的开发者”;第2.7.2条“未经腾讯同意,不得通过本服务收集、存储、抓取、获得或要求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微信或其服务平台的信息内容、用户数据等腾讯认为属于敏感信息范畴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微信账号、微信密码、QQ号码、QQ密码、用户关系链、好友列表数据、银行账号和密码等),也不得将所合法获得的前述数据自行或提供给其用户、客户用于创建、补充或维护自身关系链”;第2.7.5条“腾讯有权限制或阻止你获取用户数据及开放平台数据”;第2.7.6条“微信开放平台运营数据、用户数据等数据的全部权利,均归属腾讯,且是腾讯的商业秘密,依法属于用户享有的相关权利除外。


未经腾讯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为本协议约定之外的目的使用前述数据,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前述数据提供给他人”;第3.1条“腾讯会根据你选择的服务类型向你提供相应的服务。你理解并同意,基于用户体验微信或其服务平台运营安全、平台规则要求及健康发展等综合因素。腾讯有权选择提供服务或开展合作的对象,有权决定功能开放、数据接口和相关数据披露的对象和范围,并有权视具体情况中止或终止向存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开发者或应用提供服务:(4)与微信或其服务平台已有主要功能或功能组件相似、相同,或可实现上述功能或功能组件的主要效用的;(7)违背微信或其服务平台运营原则,或不符合腾讯其他管理要求的”。


《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第5.3.1条“未经腾讯书面许可,不得自行或授权、允许、协助任何第三人对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内容进行如下行为:复制、读取、采用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内容,用于包括但不限于宣传、增加阅读量、浏览量等商业用途;擅自编辑、整理、编排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内容后在任何微信公众平台源页面以外的渠道进行展示;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特殊标识、特殊代码等任何形式的识别方法,自行或协助第三人对微信公众平台的信息或内容产生流量、阅读量引导、转移、劫持等不利影响;其他非法获取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内容的行为。”第5.3.2条“经腾讯书面许可后,对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和内容的分享、转发等行为,还应符合以下规范:对抓取、统计、获得的相关搜索热词、命中率、分类、搜索量、点击率、阅读量等相关数据,未经腾讯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数据以任何方式公示、提供、泄露给任何第三人;不得对微信公众平台源网页进行任何形式的任何改动,包括但不限于微信公众账号首页链接,微信广告系列链接等入口,也不得对微信公众平台源网页的展示进行任何形式的遮挡、插入、弹窗等妨碍;应当采取安全、有效、严密的措施,放置微信公众信息内容被第三方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蜘蛛程序等任何形式进行非法获取;不得把相关数据内容用于腾讯书面许可范围之外的目的,进行任何形式的销售和商业使用,或向第三方泄露、提供或允许第三方为任何方式的使用;公众号向任何第三人分享、转发、复制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内容的行为,还应遵守腾讯为此制定的其他规范和标准。”


(六)深圳腾讯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主张的微信产品设计理念


2020年11月12日,深圳腾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佟向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针对保全过程出具了(2020)厦鹭证内字第11069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在公证员监督下,王一佟于2020年11月12日通过“公证云”平台上公证处在线申办入口就公证云账号“txzjglzx_wangyt”进行取证。“txzjglzx_wangyt”账号(注册人:王一佟)于2020年11月12日17时11分32秒通过公证处“公证云”平台中的“见证实录”功能,登录到公证处取证服务器。公证处的计算机开启屏幕录制,在完成清洁性检查之后,“txzjglzx_wangyt”账号在公证处计算机上进行取证操作、保全证据。


公证书随附的有关电脑截屏显示《张小龙发布2018微信全新计划》(内附演讲全文):“‘去中心化’的概念,微信作为一个具有平台属性的工具,它肯定会有一些平台性的内容,比如订阅号、小程序等,这个时候我们需要有一种态度,即我们是怎么面对这样一些平台内容的。我们从很早以前就一直坚持我们的平台是一个‘去中心化’的平台,我觉得‘去中心化’与其说是平台的策略,还不如说是一个观念,这个观念代表着我们去看待这个世界的方式…我也并不认为微信是一个‘中心化’的存在,因为微信里面可能会提供非常非常多的服务,这些服务都是由不同的公司来提供的,微信只是一个提供服务的地方,并且微信并不给这些服务提供一个特别中心化的流量,而是由用户自己去发现…微信平台一直向遵循着这样一个原则,就是我们不应该去影响各个服务的存在,我们所做的应该是尽可能的让更有价值的服务自己能够浮现出来被用户找到,而不是我们去左右,这也是我们刚才说的去尊重用户的一个体现。所以之前的公众号,我们也是这样一个思路…其实我们并没有想过要把订阅号作为一个所谓的信息流,订阅号只是大家订阅的一个集合…”


2021年4月9日,深圳腾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况肖肖向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针对保全过程出具了(2021)深前证字第01260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在公证员监督下,况肖肖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于2021年4月9日操作公证处的一部VIVO手机进行下载微信公众号,并对微信公众号中相关内容进行截屏取证。


公证书随附的有关电脑截屏显示:微信公众号“微信广告助手”于2018年11月30日发布文章“公众号变现有妙招运营者轻松获取流量收益”,文中载明:“内容创作者,一直都是微信公众号生态中的核心角色。如何帮助优质内容创作者进行更好的变现,进一步助力生态健康发展,是微信广告一直在探索的方向。截止目前,微信公众平台已有众多公众号运营者开通了流量主功能,获取流量分成收入。2018年,微信广告的公众号流量主已获得数十亿流量分成,部分优质公众号达成了可观的收益变现。那么,内容创作者在微信公众号体系里有哪些变现方式呢?创作者如何进一步高效率获得分成收益?”


2021年4月9日,深圳腾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况肖肖向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针对保全过程出具了(2021)深前证字第01261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在公证员监督下,况肖肖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于2021年4月9日操作公证处的一部VIVO手机进行下载微信公众号,并对微信公众号中相关内容进行截屏取证。


公证书随附的有关电脑截屏显示:微信公众号“报告达人”于2019年11月17日发布文章“重磅报告2019年微信知识产权保护报告”,文中载明“微信知识产权保护理念:规则、体验与创设”、“品牌保护”、“版权保护”、“创新探索”等内容。


2020年11月3日,深圳腾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佟向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针对保全过程出具了(2021)深前证字第01261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在公证员监督下,王一佟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于2020年11月3日通过“公证云”平台上公证处在线申办入口就公证云账号“wangyitong@tencent”(注册人王一佟)所取证据的取证过程申请出具公证书。根据王一佟向公证处所提交的材料并经其本人确认,申请出具公证书的证据系公证云账号“wangyitong@tencent”于2020年10月28日、2020年10月29日利用公证处“公证云”平台的取证功能对取证过程及内容保全所得。


公证书随附的有关电脑截屏显示:微信公众号“报告达人”于2019年11月17日发布文章《重磅报告2019年微信知识产权保护报告》,文中载明“微信知识产权保护理念:规则、体验与创设”、“品牌保护”、“版权保护”、“创新探索”等内容。


二、被控侵权事实


(一)被控侵权软件的相关运营方


斯氏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4日,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斯迪光,经营范围为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策划(除演出中介),图文设计及制作(除制版),动漫设计,多媒体设计,平面设计,工业产品设计,个人形象设计,品牌管理,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代订机票,客房,门票,商务信息咨询(除中介),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企业管理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技术;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除网络广告发布)。


“极致了”官网域名显示为https://www.jzl.com,关于公司介绍部分显示“斯氏(杭州)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是全国专业的互联网新媒体运营平台,拥有多年新媒体产业资深经验,一直从事数据信息产业。在2015年间,就成为国内最大的自媒体中介,斯氏(杭州)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旗下公众号数据服务平台—极致了,致力于为中国新媒体行业创业公司提供专业的数据分析与运营解决方案。从公众号迁移、公证、评论开通到广告公关,品牌包装,再到自媒体原创内容分发,极致了为新媒体从业者、创业者提供一站式创业服务,为700万互联网创业者提供专业、真实的媒体解决方案。”


经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的ICP备案网站信息显示:斯氏公司的网站首页地址为www.jzl.com,网站域名为jzl.com,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浙ICP备19043503号-12。


(二)被控“极致了”官网提供的相关微信公众号数据服务


2020年10月22日,深圳腾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佟向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针对保全过程出具了(2020)厦鹭证内字第10265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在公证员监督下,王一佟于2020年10月22日通过“公证云”平台上公证处在线申办入口就公证云账号“txzjglzx_wangyt”进行取证。“txzjglzx_wangyt”账号(注册人:王一佟)于2020年9月15日17时利用公证处“公证云”平台中的取证功能进行取证及内容保全。公证处公证员于2020年10月22日登录公证处“公证云”平台系统管理平台,调取王一佟申请出具公证书的证据文件及相关电子证据、公证处存档资料,并进行录屏取证。


上述公证书随附的电脑截屏显示:“极致了”网站可以提供的数据服务中包括“API接口调用”,详细接口文档说明:https://www.kdocs.cn/l/s2pcLRNFU?f=111,接口名称包括:


1.获取公众号当天发文情况,接口服务具体为获取公众号当天发文情况,请求URL为http://api2.dajiala.com:8080/monitor/v3/post_condition,请求方式为GET,title:“动画电影《哪吒》口碑爆棚,设计师要吸一波国风海报”;2.调取公众号历史发文列表,接口服务具体为获取公众号历史发文,请求URL为http://api2.dajiala.com:8080/monitor/v3/post_history,请求方式为GET,title:“工行携手华为钱包上线零钱功能啦!”;3.获取文章阅读与点赞,接口服务具体为获取文章阅读与点赞,请求URL为http://api2.dajiala.com:8080/monitor/v3/read_zan,请求方式为GET;4.获取文章信息,接口服务具体为获取文章信息,请求URL为http://api2.dajiala.com:8080/monitor/v3/article_info,请求方式为GET;5.获取公众号主体信息,接口服务具体为获取公众号主体信息,请求URL为http://api2.dajiala.com:8080/monitor/v3/principal_info,请求方式为GET;6.获取文章评论,接口服务具体为获取文章评论,请求URL为http://api2.dajiala.com:8080/monitor/v3/article_comment,请求方式为GET,content:“润总好,我是你得到的粉丝和学生,曾在银行工作近20年的我,想跟你“透露”一些银行…”;7.调取公众号历史发文列表(二),接口服务具体为获取公众号历史发文,请求URL为http://api2.dajiala.com:8080/monitor/v3/post_history2,请求方式为GET;8.调取公众号历史发文列表(三),接口服务具体为获取公众号历史发文,请求URL为http://api2.dajiala.com:8080/monitor/v3/post_history3,请求方式为GET;9.获取文章详情,接口服务具体为获取文章详细信息,请求URL为http://api2.dajiala.com:8080/monitor/v3/article_detail,请求方式为GET,content:“后台回复品牌免费送你《135本品牌营销必读书》作者王晖来源:品牌观察报最近听到这样一句话:吴文辉再也等不到下一步《庆余年》了。原因是,在阅文集团5周年的日子里,腾讯接管了阅文…”


2020年9月18日,深圳腾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琪向上海市卢湾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针对保全过程出具了(2020)沪卢证经字第266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在公证员监督下,朱光琪使用公证处计算机及网络接口接入互联网,进行录屏取证。


上述公证书随附的电脑截屏显示“极致了”官网对外提供“多维度公众号定位排行”、“微信公众号历史文章数据列表”、“未来发文实时监测报告”、“API接口”等微信公众号数据服务。“极致了”产品超级会员版功能设置了“数据服务”、“公众号导航”、“公众号榜单”、“公众号查找”四个基本模块。


“数据服务”模块包括假号检测、历史采集、数据定制、API接口的功能,对公众号数据提供点对点的采集。其中公众号监测中出现的历史监测对象微信公众号“腾讯NBA视频”、“顶尖财经思维”、“占豪”的发文时间、监控发文时间段、监控时长、监控位置等。


“公众号导航”模块包括向用户推荐公众号、文章、原创公众号和原创文章的功能,提供最新收录的公众号和公众号文章;“公众号榜单”模块包括综合榜单、真号榜单、行业榜单、原创榜单的功能,均设日榜、周榜、月榜,并提供公众号详情数据;“公众号查找”模块包括公众号查找和小程序查找的功能,主要提供公众号搜索结果和公众号详情数据,并可查询相似号和更新公众号数据。


(三)深圳腾讯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主张“极致了”官网产品非法抓取、存储抓取、对外提供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内容及数据行为


1.被控“极致了”网站对“铜镜叶金IPpractice”、“小苹果123456”等相关微信公众号进行数据采集的事实。


2020年11月3日,深圳腾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佟向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针对保全过程出具了(2020)夏鹭证内字第10690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在公证员监督下,王一佟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于2020年10月28日、2020年10月29日通过“公证云”平台中的“见证实录”功能,就公证云账号“wangyitong@tencent”(注册人王一佟)所取证据的取证过程申请出具公证书。公证处的计算机开启屏幕录制,在完成清洁性检查后,“wangyitong@tencent”账号在公证处的计算机上进行取证操作、保全证据。


公证书随附的有关电脑截屏显示:“极致了”网站产品对微信公众号“铜镜叶金IPpractice”、“小苹果123456”、“websecurity”、“哈哈4fun”、“嘻嘻哈哈4fun”进行“假号测试功能、“历史采集”功能测试。


“极致了”网站展示采集微信公众号“铜镜叶金IPpractice”文章3篇,包括文章标题、阅读量、点赞、发布时间(到秒),文章内容为“春困秋乏是真的吗?春困秋乏,秋天为什么会感觉睡不着?其实,秋乏是一个正常的生理现象。这是人体根据季节气候加上人体自身因素共同影响下的结果。离开了炎炎夏日进入秋季,气温明显回落,有时是在晚上,秋风习习,非常凉爽。人体的体感温度也随之变得舒适。这样就造就了人体容易进入睡眠休息的优良环境。而在人体自身因素上,秋天天黑的早,人体大脑中的松果体就会提前分泌褪黑素,告诉我们该睡觉了。而同样的,秋天时早晨天亮的晚,褪黑素消退的也晚,所以我们的身体意识还觉得是在晚上,所以早晨起床时就觉得没有睡够。这一系列的现象,和夏天因为高温消耗疲劳出汗后造成的体例下降无精打采状态是完全不同的”。


2.被控“极致了”网站通过75个用户账号对“铜镜叶金IPpractice”、“小苹果123456”等相关微信公众号进行数据爬取的事实。


2020年11月2日,深圳腾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流卓向广东省广州市中南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针对保全过程出具了(2020)粤广中南第11502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在公证员监督下,甘流卓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当日作证据保全:对取证电脑进行清洁性检查之后,在笔记本电脑隐藏的图标中点击“腾讯iOA”图标,先注销账号再按提示完成身份验证登录,打开计算机桌面的“前后端相关公证.txt”文件,复制网址https://idex.oa.com/,粘贴至上述浏览器地址,进入“企业管理首页”登录页面,通过账号密码登录,进入“idex”页面,在上述“idex”页面,在创建文件栏中输入“公证3”,选择图标“sql”,点击“创建文件”按钮,进入“公证3.sql”页面,同时复制公证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后在浏览器地址输入“mmbiz.oa.com”,进入“公众平台运营支持系统”页面,依次复制上述公证文件中的“3890524606”“3909176239”“3070172208”“3017153926”“3578634330”至上述“公众平台运营支撑系统”页面的输入框,点击“公众号搜索(Enter)”按钮,进入并浏览“账号管理系统”页面,在上述过程中共截屏69张图片。公证书随附的有关电脑截屏显示:“极致了”网站产品对微信公众号“铜镜叶金IPpractice”、“小苹果123456”、“websecurity”、“哈哈4fun”、“嘻嘻哈哈4fun”进行数据爬取。


“极致了”产品在微信服务器上的爬取记录公证相关情况说明显示:mpweb端搜索其他公众号文章记录,10月28日爬取记录从2020年10月28日16时38分开始,可得“极致了”产品爬取微信公众号的识别码及所用IP,被爬取公众号在10月21日至10月28日登录的IP范围为47.99.180.128-47.96.22.8。公众号小主页爬取记录从2020年10月28日16时41分10秒开始,可得“极致了”产品爬取微信公众号的识别码及所用IP,被爬取公众号在10月21日至10月28日登录的IP范围为47.99.180.128-115.29.195.83。爬取点赞数阅读数时10月28日的记录从2020年10月28日16时44分开始,可得“极致了”产品爬取微信公众号的识别码及所用IP,被爬取公众号在10月21日至10月28日登录的IP范围。上述步骤所得的IP均在公证所得的15个IP范围内,所得的微信公众号识别码为:3017153926、3070172208、3578634330、3890524606、3909176239,结合文件下载的uin数量、原被告双方庭审中陈述,确认“极致了”产品爬取数据所用的微信号为75个。


2020年11月2日,深圳腾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流卓向广东省广州市中南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针对保全过程出具了(2020)粤广中南第1150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在公证员监督下,甘流卓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当日操作证据保全:对取证电脑进行清洁性检查之后,在笔记本电脑隐藏的图标中点击“腾讯iOA”图标,先注销账号再按提示完成身份验证登录,打开计算机桌面的“公证1.txt”文件,复制网址“https://idex.oa.com/”,粘贴至上述浏览器地址栏,进入“企业管理首页”登录页面,通过账号密码登录,进入“idex”页面。在上述“idex”页面,在创建文件栏输入“公证1”,选择图标“sql”,点击“创建文件”按钮,进入“公证1.sql”页面,并复制上述公证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上述过程中共截屏65张图片。


公证书随附的有关电脑截屏显示:“极致了”网站产品对微信公众号“铜镜叶金IPpractice”、“小苹果123456”、“websecurity”、“哈哈4fun”、“嘻嘻哈哈4fun”进行数据爬取。


“极致了”产品在微信服务器上的爬取记录公证相关情况说明显示:IP47.96.22.8在2020年10月18日-2020年11月1日爬取微信服务器的微信号共计75个,该75个微信号在2020年10月18日-2020年11月1日爬取时所用的全部IP,共计15个。可见“极致了”产品在2020年10月18日至2020年11月1日的平均每日爬取量为745685.6,“极致了”产品爬取数据的微信号75个。


2020年11月2日,深圳腾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流卓向广东省广州市中南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针对保全过程出具了(2020)粤广中南第11501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在公证员监督下,甘流卓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当日操作证据保全:对取证电脑进行清洁性检查之后,在笔记本电脑隐藏的图标中点击“腾讯iOA”图标,先注销账号再按提示完成身份验证登录,打开计算机桌面的“公证2.txt”文件,复制网址“https://idex.oa.com/”,粘贴至上述浏览器地址栏,进入“企业管理首页”登录页面,通过账号密码登录,进入“idex”页面。在上述“idex”页面,在创建文件栏输入“公证2”,选择图标“sql”,点击“创建文件”按钮,进入“公证2.sql”页面,并复制上述公证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上述过程中共截屏52张图片。


公证书随附的有关电脑截屏显示:IP47.96.22.8在2020年10月18日-2020年11月1日爬取微信服务器的微信号共计75个,上述75个微信号2020年10月21日-2020年11月1日的爬取数据范围为:89170-67858。挑选任意3个微信号,分别对应2020年10月26日、2020年10月29日、2020年11月1日的爬取记录显示:用户识别码为3038214877的账号在2020年10月26日0:00-10月26日23:59,分别在6个IP地址爬取了5303个微信公众号,共计7202条爬取记录;用户识别码为1667714131的账号在2020年10月29日0:00-10月26日23:59,分别在6个IP地址爬取了5453个微信公众号,共计6277条爬取记录;用户识别码为3730489006的账号在2020年11月1日0:00-11月1日23:59,分别在6个IP地址爬取了5668个微信公众号,共计6654条爬取记录。上述75个微信公众号是通过技术手段批量爬取公众号数据,不是人工正常访问微信客户端,其中IP47.99.223.197、47.11.230.29、47.114.138.55、47.99.180.128、115.29.195.83、47.96.22.8均在公证IP范围内,且属于爬取量较大的IP。


3.被控侵权行为持续的相关事实


2021年7月27日,深圳腾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晓旦至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桌面的“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对www.jzl.com网站部分网页内容进行浏览并截屏。


公证书随附的有关电脑截屏显示:1.斯氏公司仍在继续运营被诉网站(网址:https://www.jzl.com),网站设计、斯氏公司通过涉案网站对外提供的服务等与(2020)厦鹭证内字第102658号公证书、(2020)沪卢证经字第2663号公证书载明的服务内容基本一致;2.斯氏公司在被诉网站原有服务页面的基础上,新增了服务及网站页面,包括但不限于:(1)被诉网站将“API接口调用”在网站顶部的导航栏位置单独列出,不同于之前网站“隐藏”设置在“数据服务”栏目下;(2)被诉网站新增“原文应用榜单”,自认常规模式为“调用25%数据”,并提供“调用更多数据”的定制服务;(3)新增通过关键词进行“舆情搜索”服务,且可提供“搜索文章正文”的定制服务。


三、关于损害事实的技术分析报告情况


两原告提交的深圳市网安计算机安全监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极致了对微信公众号损害的技术研究报告一》显示:1.“极致了”采取的爬取行为,并非自然人账号登录,其行为属于使用技术手段欺骗微信客户端,从而获得等同于“登录用户”的权限,突破了“微信公众号”技术措施;2.“极致了”可以绕开、突破“微信的登录限制”和“IP访问限制”,对“微信公众平台”的数据进行访问操作。“微信公众平台”对这种未经授权的爬虫只能投入更多的成本与其对抗,或使用更加严格的限制措施,然而这会存在误伤正常用户的可能;3.“极致了”爬取网络请求量级、请求频率和请求技术手段并非是正常用户能够产生,会对“微信公众平台”的服务器造成远超正常用户访问的负担;4.根据“极致了”爬取行为分析,“极致了”爬取请求导致“微信公众平台”产生不真实的用户行为数据,对“微信公众平台”的真实用户行为数据形成干扰。


两原告提交的深圳市网安计算机安全监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极致了对微信公众号损害的技术研究报告二》显示:


(一)关于“极致了”网站爬取的技术手段,极致了网站在爬取微信公众号数据过程中使用一系列爬虫技术手段,包括1.获取等同于“登录用户”的权限,通过分析同一微信号在短时间内频繁变化IP地址以及“极致了”网站使用地微信账号在一天内的极高访问量,可以判断“极致了”网将网络请求的操作分布到多台云服务器上,通过把账号的身份验证信息分发到了不同的云服务器上,欺骗微信客户端获取等同于“用户登录”后的访问权限并进行数据抓取,因此“极致了”网站以云服务器为“群”实现基于群控的数据抓取。2.使用自动化脚本不间断爬虫:(1)自动化脚本,访问不间断,“极致了”网站在24小时内“每分钟多次、多IP、不间断”对微信公众平台的特定微信公众号数据进行抓取,结合同一微信公众号在短时间内频繁变化IP地址及被使用微信账号极高访问量的相关情况,大量多个微信账号、多IP、不间断、高频率的访问和抓取记录应当是通过“自动化”脚本群控操作结果;(2)非正常爬取量,结合(2020)粤广中南字第11500号公证书中记载“极致了”网站所用每个IP在2020年10月18日至2020年11月1日期间爬取微信服务器的爬取记录总数,其中爬取次数最多的一个IP达到4216050次。故结合上述脱机技术手段实施及自动化脚本不间断爬取情况,“极致了”网站应当使用了自动化脚本不间断地、大批量地爬取微信服务器数据,并通过多个代理IP(云服务)操作以绕开、突破微信公众平台设置的IP访问限制。


(二)关于“极致了”网站爬取的数据内容,包括:


1.微信服务器,一是根据“极致了”网站在mpweb端(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其他公众号的记录,“极致了”网站爬取mpweb端(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其他公众号可获取的数据包括:(1)用户登记的账号信息(公众号头像、名称、微信号、介绍等);(2)用户发布的信息内容(公众号文章内容、文章标题、文章评论等);(3)平台产生的用户与平台互动数据(发文时间、链接等)。二是“极致了”网站爬取微信公众号小主页及爬取阅读数和点赞数的记录,根据(2020)粤广中南字第11500号公证书,“极致了”网站的IP47.96.22.8在2020年10月18日-2020年11月1日使用微信号爬取微信服务器“获取文章阅读数点赞数”的记录和“获取小主页或在小主页加载更多文章列表”的记录。“极致了”网站爬取公众号小主页可获取的数据包括:(1)用户登记的账号信息(公众号头像、名称、微信号、介绍等);(2)用户发布的信息内容(公众号文章内容、文章标题、历史文章等);(3)平台产生的用户与平台互动数据(发文时间、链接等)。


2.“极致了”网页展示端,“极致了”网站将自微信服务器爬取的数据存储在“极致了”网站服务器后,在“极致了”网站展示,具体包括:1.用户登记的账号信息:公众号头像、名称、微信号、简介、账号主体等;2.用户发布的信息内容,包括(1)公众号文章内容、文章标题、历史文章等;(2)文章评论,“极致了”网站提供API接口服务,批量、有偿对外提供其爬取的公众号文章评论;3.平台产生的用户与平台互动数据,“极致了”网站在网站上展示公众号文章的阅读数、点赞数,并提供阅读数和点赞数数据监控服务。


综上,结合微信服务器端记录的“极致了”网站爬取记录和“极致了”网站端展示的数据内容,“极致了”网站从微信服务器爬取了微信公众平台上几类数据,包括:(1)微信公众号的账号信息,包括公众号头像、名称、微信号、简介;(2)用户发布的数据内容,包括公众号文章内容(通过关键词搜索到相关公众号文章后,点击进入文章主文,链接会跳转至https://mp.weixin.qq.com,相关公众号文章内容在微信公众平台展示)、文章标题、文章评论内容;(3)用户与平台的互动信息,包括公众号文章阅读数、点赞数、发文时间(精确到秒)。


四、关于损害事实的检测固相关事实


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接受腾讯科技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按照《GA/T756-2008数字化设备证据数据发现提取固定方法》、《SF/ZJD0403004-2018软件功能鉴定技术规范》等技术操作规范,对“极致了”案件相关材料进行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检测,并出具编号:2021移检0817号“极致了”案件检测固证书。检测结果:1.腾讯就微信公众平台采取了什么样的反爬措施?(1)协议约束;(2)技术保护措施,微信公众平台为保护平台数据不被其他公司、团体、个人批量获取使用,通过技术手段对数据进行反爬防护,反爬措施主要为访问授权限制。2.极致了网站使用什么样的技术手段绕过腾讯的保护措施?(1)极致了网站使用了自动化的数据爬取技术,未遵守robots.txt协议和《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获取了海量的微信公众平台数据并进行了加工处理;(2)极致了网站使用自动化程序群控微信账号向微信公众平台发送数据请求,微信公众平台返回数据后,极致了网站对返回的数据保存和处理后向其用户提供数据分析服务和接口服务。3.极致了网站爬取了哪些信息和数据?根据《(2020)厦鹭证内字第102658号》公证书、《(2020)沪卢证经字第2663号》)和抓包测试结果,极致了网站爬取的数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用户登记的账号信息,包括公众号头像、名称、微信号、简介、账号主体;(2)用户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与平台的互动数据,包括公众号文章链接、发表时间、文章标题、文章内容、文章评论、点赞数、阅读数、在看数等。


五、腾讯公司主张的相关损害赔偿事实


2020年11月3日,深圳腾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况肖肖向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针对保全过程出具了(2020)深前证字第04963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在公证员监督下,况肖肖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当日操作证据保全:对手机进行清洁性检查后,通过浏览器百度搜索进入“应用市场”,点击“微信”客户端进行相关操作并截屏,用以证明“极致了”产品曾使用的不同网址,“假号揭秘”公众号的文章显示,2020年6月“我们的网址是http://www.jzl.com”;“2020年2月我们的网址是:http://www.dajiala.com”;2020年1月“监测网址:http://www3.dajiala.com:8080......”;登录打假啦官网http://www3.dajiala.com:8080”;2019年11月“监测网址:http://www.tweilai.net/......登录打假啦官网http://www.tweilai.net/立即体验”;2019年9月“监测网址:http://www.dajiala.com/mtr”;2019年8月目前官网网址:http://www.dajiala.com”替换为备用网址:www3.dajiala.com:8080”;2018年10月“公测网址”。


2020年11月6日,深圳腾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况肖肖向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针对保全过程出具了(2020)深前证字第04991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在公证员监督下,况肖肖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当日操作证据保全:打开公证处电脑,在网络连接下打开并运行屏幕录像软件《屏幕录像专家V2019》,在电脑桌面新建一个文件夹,并命名为“20201106极致了-打假了公众号pc端”,通过安卓手机下载、安装“微信”安卓客户端并进行相关操作,同步截屏。


公证书随附的有关电脑截屏显示:公众号“打假啦”的账号主体是“斯氏(杭州)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2月的文章内容“我们的打假啦平台已经存了几万条假阅读的账号,每天更新采集1000W个公众号……标题、作者、阅读数、点赞数、发文位置等都可以看到。”


2020年11月4日,深圳腾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佟向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针对保全过程出具了(2020)厦鹭证内字第10757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在公证员监督下,王一佟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当日操作证据保全,通过“公证云”平台上公证处在线申办入口就公证云账号“txzjglzx_wangyt”所取证据进行公证取证:通过windows的www3.dajiala.com、ping功能查询www.dajiala.comwww.tweilai.com的ip是47.96.22.8。


2020年10月26日,深圳腾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佟向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针对保全过程出具了(2020)厦鹭证内字第10432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在公证员监督下,王一佟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当日操作证据保全,通过“公证云”平台上公证处在线申办入口就公证云账号“txzjglzx_wangyt”所取证据进行公证取证:斯氏公司在前程无忧招聘广告上的宣传:“自17年起,公司成立技术团队,完全自主独立开发了国内领域的公众号数据服务平台……媒体监控超过2000W公众号的数据,每天采集300万篇公众号文章。”2020年11月3日,深圳腾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佟向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针对保全过程出具了(2020)厦鹭证内字第106905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在公证员监督下,王一佟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通过“公证云”平台对网址为www.jzl.com的网页进行公证:


(1)公众号查找模块的关键词搜索功能。搜索词为“政府”搜索到705324个结果;搜索词为“文”搜索到1240284个结果,其中公众号“恩加文创店”的历史文章最早发文日期至2014-7-31;搜索词为“教育”搜索到6519780个结果,其中公众号“无锡教育”的历史文章最早发文日期至2016-12-10;搜索词为“大猫计算机二级”搜索到4377067个结果,其中公众号“计算机二级等级考试”的历史文章最早发文日期至2018-10-5,并对该公众号进行了“更新数据”;搜索词为“科技”搜索到18995014个结果,其中公众号“鼓掌科技”的历史文章最早发文日期至2015-9-22;搜索词为“人”搜索到3062234个结果,其中公众号“自考人”的历史文章最早发文日期至2017-10-19;搜索词为“尘埃的希望”搜索到54136594个结果,其中公众号“全村呢希望”的历史文章最早发文日期至2018-08-13。(2)公众号查找模块的高级搜索功能,搜索词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关键词匹配”为“公众号主体”,搜索到78843440个结果;其中,公众号“京东达人学院”的历史文章最早发文日期至2018-03-01,公众号“京东京选”的历史文章最早发文日期至2015-12-22,公众号“京东国际”的历史文章最早发文日期至2016-06-14。(3)公众号查找模块的文章搜索功能(文章日期均显示为2020年10月29日)。搜索词为“中国”搜索到80912个结果;搜索词为“生”搜索到46145个结果。其中一篇文章的公众号“沪上安嘉”的历史文章最早发文日期至2018-03-13;搜索词为“人”搜索到210458个结果;搜索词为“大”搜索到161713个结果;搜索词为“多”搜索到97389个结果;搜索词为“了”搜索到235848个结果。(4)公众号航模的“总导航”中的“最新文章”以及“文章”中的“全部文章”的文章日期均显示为2020年10月29日。通过关键词搜索到相关公众号文章后,点击进入文章主文,链接会跳转至https://mp.weixin.qq.com,相关公众号文章内容在微信公众平台展示。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深圳腾讯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系微信应用软件的著作权人及涉案微信平台的共同运营者,有权作为共同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答辩,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一是两原告对案涉微信公众号数据是否享有竞争性权益;二是涉案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是若涉案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一、两原告对案涉微信公众号数据是否享有竞争性权益


(一)案涉微信公众平台的数据内容


结合微信服务器端记录的“极致了”网站爬取记录、“极致了”网站端展示的数据内容及被告在庭审中的自认情况,“极致了”网站从微信服务器爬取了微信公众平台上几类数据,包括:第一类微信公众号的账号信息,包括公众号头像、名称、微信号、简介;第二类用户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的数据内容,包括部分随机抓取的公众号文章内容、文章标题;第三类用户与公众号的互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众号文章阅读数、点赞数、发文时间(精确到秒)。


(二)两原告对案涉微信公众号数据享有竞争性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审查,上述三类数据能给两原告带来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其一,微信公众号作为社交软件,有效拓展了网络用户进行社交的途径,解决了网络用户之间社交、沟通、网络发声的问题。两原告为运营微信公众号付出巨额成本,上述数据均是两原告长期经营打造平台积累的结果。微信公众号平台具有集聚效应,即公众号平台用户覆盖面越广,积累的数据信息越多,越能吸引更多网络用户登录、订阅,微信公众平台只有用户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才可能进入良性循环,也只有微信公众号的浏览量达到一定数量,微信公众号才有可能通过广告、团购等途径获取收益;其二,上述数据均源自于微信公众平台,两原告作为微信公众平台的经营者和平台数据的收集者、控制者,其所收集和控制的微信用户数据均已通过《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隐私政策》等协议方式获得了微信用户的授权同意,不存在非法收集、控制数据的行为,也不存在非法利用其他平台中的数据的行为;其三,上述数据系用户访问平台而形成的数据,是依托于网络平台系统而产生并显示、存储的,微信公众平台通过自身经营活动吸引用户积累的微信公众号文章数据对于平台经营者具有重要意义,故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者可以通过经营使用这些数据获得相应的商业利益;其四,考虑到微信公众号文章数据处于网络环境中可集成、可交互的特点,并非用户单一数据,而是与文章阅读数、点赞数、发文时间、文章评论等其他数据共同构成整体数据资源,故本院认为两原告就上述微信公众号上积累的整体数据资源享有竞争性权益。


二、涉案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两原告主张涉案被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两原告对于微信数据所享有的竞争性权益,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一是使用技术手段绕过微信客户端,从而获得了等同于“登录用户”的权限。斯氏公司抗辩其使用的爬取账号均为实名认证账号,也是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微信公众号的,故未突破微信公众号的登录机制,本院认为斯氏公司通过技术手段操控75个微信账号登录微信公众号并爬取数据,已经不同于正常微信用户登录,同时被告使用特定技术手段使微信返回的“uin、key”被“极致了”平台的程序获取,此行为不同于自然人用户登录,其行为属于使用“拟人程序”爬虫工具进行数据爬取;


二是斯氏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将“极致了”网站网络请求操作分布到多台服务器之上,通过把账号的身份验证信息分发到不同云服务器之上,获取“用户登录”权限后进行数据抓取,因此“极致了”网站以云服务器登录实现数据抓取。


三是使用自动化脚本不间断爬虫,通过多个代理ip(云服务)操作,包括(1)突破“IP访问限制”,代理IP频变,以“2020-10-180:00”时间为例,涉案账户“1054969588”一分钟内访问的IP地址发生了多次变化;(2)封号、封IP,目前爬虫通过云服务、代理池购买或者拨号等方式,可以低成本获取更多的账户和代理IP,绕过原告的反爬措施。(3)非正常爬取量,涉案账号日平均访问量达到“745685.6”次。该访问量级大规模收集数据,产生不真实的用户行为数据。


(一)涉案被诉行为是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本案中,两原告主张的被告使用爬虫工具实施了违背两原告意愿访问微信公众平台、抓取微信公众号数据,并商业化利用微信公众号数据的行为。对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被诉行为的表现形式并不符合该法条第二款第一至三项所明列禁止的流量劫持、诱导卸载、恶意不兼容等行为的特征,关于被诉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兜底性规定,本院认为对于法条兜底性条款的适用不能脱离该法条的立法目的无限扩大,而是应当符合该法条的概括性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结合两原告主张的上述被诉行为的具体表现及后果,本院对被告的上述被诉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如下评判:


1.从两原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分析,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突破IP访问限制和封禁措施,破坏了微信产品登录访问服务运行,“极致了”网站可以绕开、突破封禁措施和“IP访问限制”,对“微信公众平台”的数据进行访问操作,“微信公众平台”对这种未经授权的爬虫只能投入更多的成本与其对抗,或使用更加严格的限制措施,同时被告在“极致了”官网上展示以及通过API接口方式批量提供,使得原本仅限于微信用户在平台内需要登录、关注后才能访问的内容,网络用户只需登录“极致了”官网即可获取。综上,被诉行为破坏了微信公众平台的访问登录服务运行。


2.从微信公众平台安全运行角度分析,被诉行为妨碍了微信公众平台运行,一是“极致了”网站爬取网络请求量级、请求频率和请求技术手段并非是正常用户能够产生,会对“微信公众平台”的服务器造成远超正常用户访问的负担。结合(2020)粤广中南字第11500号公证书中记载“极致了”网站所用每个IP在2020年10月18日至2020年11月1日期间爬取微信服务器的爬取记录总数,其中爬取次数最多的一个IP达到4216050次,可见“极致了”网站实时抓取大量微信公众平台数据,会给微信服务器带来额外负担,加大两原告的运营成本;二是根据“极致了”爬取行为分析,庭审中,被告自认从“极致了”网站于2020年5月上线以来截止2021年8月开庭日,仅下线四个月时间,在长达十个月的经营期间,“极致了”网站最多操控100多个微信账号实施数据抓取行为,从两原告提供的(2020)粤广中南第11502号公证书中显示“极致了”产品在2020年10月至2020年11月1日的平均每日爬取量为745685.6,而斯迪光在庭审中自认“极致了”网站在经营期间平均每日数据爬取量也大约为745685.6。可见,“极致了”网站在较长时间内抓取并复制微信公众号数据的行为增加了微信运行的数据量和数据流,会加重微信服务器负荷,构成对微信公众号正常运行的妨碍。


3.从微信公众号的产品展示规则及评价机制分析,被控行为妨碍了微信产品的正常运行机制,一是“极致了”网站使用技术措施绕开或破坏两原告对微信公众平台所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在“极致了”网站展示微信公众号文章发布时间(到秒)较之微信公众平台前端的发布时间更为精确,因“极致了”网站的抓取、存储微信公众平台数据的行为存在不正当性,故极致了”网站将这部分数据用于网站展示和进行分析后的后续使用行为也具有不正当性。微信公众平台对这些数据设定了特定的展示规则,而“极致了”网站改变这种规则而在“极致了”网站中更改该部分数据的呈现方式,亦妨碍了微信产品的正常运行;二是微信公众号自定位为优质内容平台,用户真实浏览数据以及用户浏览内容后的真实感受为评价公众号文章的唯一标准,被告通过模拟真实用户访问的方式访问微信公众号及文章,妨碍了依据真实访问数据评估公众号文章的机制。


可见,被告使用技术手段绕开微信客户端,从而获得了等同于“登录用户”的权限,同时使用自动化脚本不间断爬虫“爬取”,异化了微信公众号去中心化的产品展示规则,会对微信公众号平台服务器造成远超正常用户访问的负担,已经妨碍、破坏了两原告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与服务的正常运行。


4.从是否实质性替代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相关产品或服务的角度分析,一是根据“极致了”网站展示的向第三方提供API接口数据服务情况,可以认定“极致了”网站系直接抓取微信公众号的账号信息及用户在平台的数据信息,该行为使得网络用户无需登录微信账号、订阅微信公众号即可在“极致了”网站查看除了微信公众号文章以外的相关阅读数、点赞数等相关数据内容,影响微信用户协议的履行,破坏微信公众号数据的展示规则,对微信公众号点赞数、阅读数、公众号主体信息等部分数据内容构成实质性替代,分流了微信产品的部分潜在用户;二是微信客户端不仅向网络用户提供可以直接访问微信公众号及文章的搜索链接,还可以向搜狗搜索提供引擎独家授权、允许搜狗提供公众号及文章搜索。“极致了”官网提供微信公众号及文章搜索、展示等服务,已经构成对微信公众号部分数据内容服务的实质性替代,进而损害两原告通过对外授权可获取的合作利益等商业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5.被诉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本院认为,被告违反Robots协议擅自抓取微信公众号的数据信息内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首先,Robots协议从诞生至今为互联网行业所普遍遵守,成为互联网行业自律维持网站与搜索引擎之间利益平衡的一种有效的行为规范,因此Robots协议是互联网行业公认商业道德的具体体现,也是互联网行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诚信原则的具体表现;其次,微信公众平台作为平台运营商,在网站中设置Robots协议来限制其他人抓取其网站内容,可见其也希望他人遵从Robots协议,以达到自己网站信息不被抓取之目的;再次,两原告需要投入较大成本维系和构建微信公众平台,从而获得相关数据信息,而被告通过规避两原告对Robots协议文件的设置而抓取大量的数据信息,其抓取行为难谓正当。最后,两原告作为微信公众平台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并非禁止所有的数据抓取行为,而是有条件地开放平台数据流通,明确禁止他人收集、获取微信公众平台源网页信息内容和数据,不仅对微信公众号设置了robots.txt,除允许对微信公众平台官网资料模块进行访问外,明确禁止第三方爬取微信公众平台源网页信息内容和数据。从平台规则角度分析,《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第6.2.2.12款、《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第5.3.1款等均明确规定,未经原告授权,禁止采用爬虫等手段非法获取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内容。被告通过技术手段抓取微信公众平台内容和数据,明显违背上述规则,违反作为微信公众平台经营者的原告的意愿,违反市场竞争中经营者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


6.被诉行为不属于技术创新的公平竞争


基于网络经济“开放、共享、效率”的主要价值取向及其“共生经济”的基本特质,应允许在既有网络产品基础上创新性地开展自由竞争。本院认为,被告技术中立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就本案而言,一是被告技术上不具有“拾遗补缺”的创新性,被告通过技术手段抓取微信公众平台内信息内容和数据后,仅通过简单统计和分析即对第三方提供,不管是爬虫抓取手段还是对第三方提供的服务在技术上并没有明显创新性;二是被告行为不利于长期市场效能的提升,涉案被诉行为在短期内或许可以满足极为少数群体的需求,但如果对被控行为以及类似行为不予规制,将会损害创作者的创作环境,使得社会整体内容生产萎靡,消费者对优质内容的需求也就无从保障。


7.被诉行为不符合“不受扭曲的竞争标准”


“不受扭曲的竞争标准”是从维护竞争功能的角度划定竞争行为的边界,侧重行为客观效果评价。遵循“不受扭曲的竞争标准”意味着对不正当竞争界定必须保持谨慎与中立,不预测竞争结果、不介入竞争过程。反法规定“三元叠加”的保护目标,将竞争者自由竞争利益、消费者自由决策的利益和“不受扭曲的竞争标准”所产生的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评价要素,认定行为的不正当性。首先,从竞争者自由竞争利益角度考量,两原告基于对于微信公众平台的经营、基于竞争享有的利益已经获得竞争胜出的机会,因此对于网络平台数据应当给予竞争法保护,避免恶性搭便车行为,否则违背了竞争法保护创新的宗旨。两原告作为平台经营者对平台数据投入成本、投入时间进行维护,在面对大量爬虫工具时必然会投入更多成本进行维护,如果任由第三方爬虫工具的任意爬取,必然会打击网络平台的创造积极性,扭曲了大数据要素市场的竞争机制。其次,从消费者利益考量,被告在“极致了”网站展示微信公众号文章相关发布时间(到秒)数据,即未得到作者授权便将发文时间、点赞数、阅读数等展示在“极致了”网站,未能尊重信息发布主体的意愿。最后,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考量,作为反法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是指超越个体竞争自由的不被扭曲的竞争秩序所产生的一般利益。本案中,极致了”网站将抓取的阅读数、点赞数等部分微信公众号数据信息内容展示于“极致了”网址,并进一步在微信公众号文章发布时间中添加“秒”的维度并展示,“极致了”网站爬取微信公众号数据后并未对涉案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创新,也无更深层次的应用,未能提升社会整体公共利益,加之爬取数据来源并非正常,故此种爬取他人数据的行为难谓正当,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极致了”网站提供微信公众号搜索服务也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信息公开、数据流通。


综上,“极致了”网站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擅自使用其他经营者征得用户同意、依法汇集且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并足以实质性替代其他经营者提供的部分产品或服务,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所规定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本案民事责任应如何确定


如前所述,涉案被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且损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本案中,斯氏公司系涉案网站及被控侵权爬虫产品的运营者,通过技术手段破坏、妨碍微信公众号的正常运行,故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责任,两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两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刊登消除影响的诉请。本院认为因被告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两原告带来的一定负面影响,故本院对两原告要求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请予以支持,刊登声明持续时间酌定为七天。鉴于,被告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基本局限于微信公众号用户范围之内,消除影响的范围应与此对应,故本院决定由被告在极致了网站(www.jzl.com)刊登声明,为两原告消除影响。


关于赔偿数额,两原告主张以被告因侵权行为的获利作为赔偿的依据,一是以每月付费会员收费为计算维度,(2020)厦鹭证内字第102658号公证书载明被控网站截止原告公证时付费用户会员为8197人,付费会员分为三个等级(高级会员为89元每月,豪华会员为149元每月,超级会员为299元每),仅以每月89元为计算基数,则“极致了”网站每月收取的会员费用为8197人*89元每月=729533元。根据两原告提交的就“极致了”网站对付费会员提供服务情况等进行的公证,即“极致了”网站对网站会员进行收费截止2021年8月至少已经10个月,考虑付费会员可能在不断增长变化的前提下,暂以729533元的50%为基数,“极致了”网站仅仅在10个月就付费会员获利为:729533元每月*50%*10个月=3647665元。此外,综合“极致了”网站实际收费会员制度运行时间远远早于2020年9月,故“极致了”网站实际获利情况远远不止于此。二是以单次监控/采集收集为计算维度,极致了”网站最低一级的付费会员费用为每月89元,含300次阅读数监控和300次数据回采,即平均每次监控/回采收益约为0.15元。(2020)厦鹭证内字第102658号公证书载明被控网站截止原告公证时“极致了”网站已回采超过6亿公众号文章,即仅数据回采部分获利为6亿*0.15元=9000000元,考虑“极致了”网站还提供阅读数监控等其他服务,“极致了”网站实际获利不止于该金额。综上,两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0万元。被告抗辩其经营的“极致了”网站获利较少,但未提交客观证据予以证明。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被告斯迪光在庭审中自认“极致了”网站于2020年5月上线,其中下线四个月后又重新上线直至2021年8月,被告在明知“极致了”网站涉嫌侵权的情况下仍然重新上线“极致了”网站,说明侵权主观恶意较大;2.微信在社交产品市场中拥有极高的市场占有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商业价值十分可观。微信公众号拥有众多用户,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能够给两原告带来可观的市场收益,同时微信公众号能够稳定地吸引海量用户数据,具有较大的数据衍生产品开发空间,能给两原告带来可观的增值利润;3.被控“极致了”网站通过多个不同网址以及多个公众号进行宣传、服务,每日爬取的公众号及文章数量较大;4.结合“极致了”网站不同产品、不同服务的报价等情节予以酌情考量其销售利润;5.被控行为虽然造成了微信用户对微信公众号数据部分流量的流失,两者之间只是具有或然性关联关系;6.“极致了”网站提供微信公众号文章搜索服务中,点击文章标题查看微信公众号文章内容仍需跳转回微信公众号进行展示;7.两原告为本案诉讼采取了多次公证证据保全措施,并委托律师参与诉讼,需要支付合理维权费用。综合考量上述因素,本院酌定被告连带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60万元。


裁判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斯氏(杭州)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非法抓取微信公众号(http://mp.weixin.qq.com)信息内容及数据、停止对外提供微信公众号及其文章搜索、公众号排行及推荐、公众号数据抓取等涉案相关数据服务,并删除已经存储的前述数据;


二、被告斯氏(杭州)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60万元;


三、被告斯氏(杭州)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极致了网站(www.jzl.com)连续七日刊登声明为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由本院登报公开判决主要内容,登报费用由被告斯氏(杭州)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12320元,由被告斯氏(杭州)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480元。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斯氏(杭州)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长    沙   丽


审判员    叶胜男


审判员    卢忆纯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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